天津市远卓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远卓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华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4民初1318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远卓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梓苑路13号1-D-20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蚌埠华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宾大道958号院内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远卓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华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远卓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远卓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