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1293号
原告:山东瑞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美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高新路**。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财产保全费580元,以上共计116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