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瑞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美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1293号 原告:山东瑞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美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高新路**。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财产保全费580元,以上共计116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