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8民初430号
原告:***,男,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13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局,住所地陵水黎族自治县北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32.68元,减半收取12516.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