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8民初430号 原告:***,男,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13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局,住所地陵水黎族自治县北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32.68元,减半收取12516.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