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2138号之二
原告: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将军山一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13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7元、保全费1978.04元,由原告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云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詹叶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