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2民初19137号
原告:广东绿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麦科特大道73号**商务大厦11层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一: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1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惠州市浩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河南岸3号小区浩盛商住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绿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浩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8月25日通知原告在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 耀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