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0999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219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新境村小塘工业大道中47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1764587XQ。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4051号金威大厦18层01、02、1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565460。
负责人:陈志粦。
本院在审理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邦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申请人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6078.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6078.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00.39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