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181号 申请人: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849697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21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溪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534896.4元,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泉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4896.4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194元,由泉溪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