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阳光热电有限公司

某某、新沂市阳光热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81民初3093号 原告:***,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新沂市阳光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安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沂市阳光热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