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81民初3093号
原告:***,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新沂市阳光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安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沂市阳光热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