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尔特拉(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民福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某某拉(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3民初766号

原告:河北民福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新华街30号华新园小区38号楼5单元5层501室。

负责人:王泽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玲,女,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拉(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番禺路381号8号楼4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丁盛,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航空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许德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三峡新能源康保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康保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树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民福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拉(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三峡新能源康保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并通知原告河北民福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在7日预交诉讼费,原告河北民福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民福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为

人民陪审员 李 洁

人民陪审员 樊利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汉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