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3民初766号
原告:河北民福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新华街30号华新园小区38号楼5单元5层501室。
负责人:王泽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玲,女,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拉(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番禺路381号8号楼4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丁盛,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航空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许德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三峡新能源康保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康保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树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民福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拉(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三峡新能源康保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并通知原告河北民福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在7日预交诉讼费,原告河北民福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民福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为
人民陪审员 李 洁
人民陪审员 樊利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汉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