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02民初1586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市双塔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朝阳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建平县万寿镇西村XII卅六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2MAOYQYQR9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
原告***诉被告朝阳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 爽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