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德州市水利局水利施工处、深州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82民初460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
被告:德州市水利局水利施工处,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东地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深州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住所地:深州市长城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州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德州市水利局水利施工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