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河湖水利工程施工中心

德州市水利局水利施工处、高唐县金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526执1530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水利局水利施工处,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东地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处长。 被执行人:高唐县金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太平庄村316省道西侧太平水库东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市水利局水利施工处与被执行人高唐县金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还款事宜,且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526执15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