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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邯郸市环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邯郸市环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5财保37号 申请人:***,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被申请人:邯郸市环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 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德庆普彰路西侧天健安居小区3栋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邯郸市环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曲周县安寨镇后衙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安寨镇后衙村。 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邯郸市环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邯郸市环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被申请人***的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700000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邯郸市环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邯郸市环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保全价值为7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叶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