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5财保3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被申请人:邯郸市环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曲周县安寨镇后衙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邯郸市环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冀0435财保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环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邯郸市环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邯郸市环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