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秦川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兰州新区秦川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甘肃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91民初1687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区秦川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秦川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雁滩新区红星国际广场第二幢825室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 被告:***,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 被告:***,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 原告***与被告兰州新区秦川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甘肃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下落不明,于2023年7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2元,减半收取计2,341元,公告费26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