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24313号
原告:上海赫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庆,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利丰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赫冠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天利丰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赫冠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赫冠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7元,减半收取计1,143.50元,由原告上海赫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