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20民初515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城乡路333号1幢一层154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临港景鸿安全防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11幢213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轩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临港景鸿安全防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景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临港景鸿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提出反诉申请,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并于2021年3月30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证据交换及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237,371元(以下币种同),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55,908.75元(按照24%的年利率暂计算至起诉日,详见附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237,37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经本院释明,原告同意本院依法对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全国库区大连站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等7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对大连站等多个地区项目现场进行监控设备的采购和安装服务。每份合同就项目总价款及支付方式等均作了详细约定。关于合同价款,《全国库区大连站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下称合同一)约定项目总价为55,000元;《全国库区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成都、北京、太原、南京、莆田、温州、烟台、乌鲁木齐、海南、昆明、九亭站)(下称合同二)约定项目总价为773,000元;《全国库区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福州、杭州、金华、浦东、苏州、东莞、徐州、石家庄站)(下称合同三)约定项目总价749,600元;《全国库区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贵阳、成都、南京、广州P1平台、潍坊、昆山、深圳站)(下称合同四)约定项目总价为20,361元;《全国库区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武汉、金华站)(下称合同五)约定项目总价为12,150元;《全国库区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昆明站)(下称合同六)约定项目总价为102,273元;《全国库区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武汉、台州、天津P7平台、苏州站)(下称合同七)约定项目总价为99,653元。以上七份合同价款总计为1,812,037元。同时每份合同就项目款项支付方式均作了详细约定。合同一、合同二、合同三、合同六第9条约定,签订合同时被告预付给原告合同总款的30%,工程验收合格且收到原告开具发票后,被告支付合同总款的65%,剩余5%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四、合同五第9条则约定,工程验收合格且收到原告开具发票后的7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给原告合同总款的100%;合同七第9条则约定,在取得审计报告或验收报告且收到原告开具发票后的7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总款的95%,剩余5%作为履约保证金。但每份合同在第6条均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需支付原告合同总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此外,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按实际情况每个项目可单独结算,如需增补,以现场业主签证及最后实际结算金额为基础,等比例核算。签订合同后,按项目现场实际需要,合同二项下北京站、南京站、合同三项下福州站分别做了相应项目增补,增补项目款分别为4,598元、15,418元、13,148元。因此增补后7份合同的总价款为1,845,201元。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7份合同项下约定的采购安装等义务。截止2020年8月12日原告承接的全部项目工程,已全部由被告验收合格。被告也已收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开具的相应发票。上述7份合同项下被告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但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仅支付607,830元,尚有1,237,371元工程款未予支付。原告多次通过《工作联络函》、《请款函》、《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但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为维护合法利益,遂涉诉。
被告上海临港景鸿安全防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第一,原告提供的FLUKE报告造假,应当重新进行检测验收合格后再付款;第二,即便FLUKE报告没有造假,合同四是一个背靠背合同,第九条约定是甲方收到工程款并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后再付款,而我方现在没有收到款项,合同一、二、三、六、七都有5%的质保金,还没有达到付款条件。完工日期都有拖延;第三,原告提供的产品,应当以原告实际提供的产品进行结算,但是原告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不符合双方约定,要求予以退换。因FLUKE报告造假,所以对违约金被告也不认可。
反诉原告上海临港景鸿安全防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更换符合合同约定品牌型号的硬盘、网络抢等设备。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全国库区大连站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向项目》等7份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反诉人向被反诉人采购监控设备并委托被反诉人进行设备安装。2020年8月12日,反诉被告完成了7份采购合同项下的所有安装义务,也得到了最终业主方面的验收确认。但是,自2021年2月起,项目的业主方陆续向反诉原告投诉反映,监控设备存在卡壳,影响丢失这样的情况,经过反诉原告核查后,发现反诉被告违背合同约定,使用了价格低廉,性能降级的产品,且全国大多数项目中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已查实部分金额计189,650元。反诉原告更是发现,反诉被告未按照双方的约定的图纸进行安装施工,为了顺利通过验收,许多项目中还发现有重大科目漏检,甚至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比如在多个项目中交付的FLUKE报告都系伪造,已经查实部分的涉案项目金额就高达80余万元。为了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涉诉。
反诉被告上海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第一,不存在使用价格低廉,性能降低的硬盘等产品的情况。反诉原告提供的现场拍摄的硬盘照片,只能证明拍摄时的硬盘与合同不符,不足以证明反诉被告在安装和验收时提供的硬盘与合同不符。不论是根据反诉原告在反诉中提交的业主方的验收报告来看,还是反诉被告在本诉中提交的双方的验收报告来看,进场材料质量都是验收合格,经过了两份报告,一份是经过业主方签字,一份是经过反诉原被告双方的签字确认,进场的材料里面是包含硬盘的,是符合要求的。反诉原告之前从未就硬盘的问题向反诉被告反映过,而是验收长达一年之后,硬盘在业主方使用一年之后才提出这个问题,不排除有人更换硬盘的可能;第二,反诉原告并未提供网络枪存在问题的证据。反诉原告提出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鉴于双方的本诉证据均作为反诉证据,故本院一并认定。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创轩公司提供的双方签订的7份关于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合同,证明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及违约金的约定,每个项目可以单独进行结算,如需要增补,以现场业务签字和最后实际结算金额为基础。临港景鸿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是认为合同四约定的付款条件是甲方收到款项后再向原告付款,并非全部都是收到报告后付款。所有合同虽然原则上是整体结算,但是应该是每个项目都达成结算标准后才应该付款。因被告(反诉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且该证据与本案高度关联,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2.创轩公司提供的福州站、北京站、南京站增补清单,证明上述三个站点的增补金额。临港景鸿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组证据系创轩公司单方制作。本院经审查发现,该组证据可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及验收报告形成对应关系,且与本案有高度关联,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3.创轩公司提供的签收单,证明创轩公司承接的临港景鸿公司的全国库房监控设备采购和安装项目全部验收通过,7份合同项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临港景鸿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认为创轩公司存在造假行为。因被告(反诉原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且该证据与本案高度关联,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4.创轩公司提供的发票签收单,证明创轩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开具的发票已经被临港景鸿公司签收,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临港景鸿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是认为签收发票与付款条件成就没有关联。因被告(反诉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且该证据与本案高度关联,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5.创轩公司提供的工作联络函、请款函、律所函,证明创轩公司多次向临港景鸿公司催缴未付工程款,但临港景鸿公司均置之不理。临港景鸿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认为其并非置之不理,双方一直在沟通联系,但是没有达成一致。因被告(反诉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该证据与本案高度关联,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6.临港景鸿公司提供的苏州和福州的FLUKE检测报告,证明FLUKE报告存在造假的情况。创轩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并非是其交给临港景宏公司的,对于关联性,FLUKE测试是为了检测网络线路是否能够正常运行,从实际情况看,福州跟苏州两地的现场网络并未出现故障或者不能运行的情况,临港景鸿公司也并未提出工程线路质量问题。其次,该两个地点的工程已经经过了验收,验收报告中也已经对FLUKE测试勾选并确认。本院经过审查发现,该证据与庭审中核实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且该证据与本案存在关联关系,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7.临港景宏公司提供的杭州和昆明FLUKE报告,证明两个报告从AAA63号报告开始,两份报告完全一致。创轩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原告提供的补充证据中已经显示检测报告已经提交给临港景鸿公司,验收也已经通过了。因该组证据与庭审中核实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可以形成对应关系,且与本案有一定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8.临港景宏公司提供的大连站、石家庄站检测报告,证明两个站存在漏检CAT6漏检的问题。创轩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并非其向临港景鸿公司提供,且该两地工程已经验收通过,并早已投入使用。因该组证据与庭审中核实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可以形成对应关系,且与本案有一定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9.创轩公司补充提供的双方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证明双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创轩公司承接的临港景鸿公司约定区域的采购和安装调试已经维护项目已经全部验收通过,创轩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临港景鸿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未持异议,认可该证据已经收到,但是认为该证据不完整,验收应该由最终业主深圳市天地华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华宇公司)进行,并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该组证据系创轩的工作人员交给临港景鸿公司的,其工作人员仅为签收,并非进行验收。因临港景鸿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具有高度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10.创轩公司补充提供的其总经理***与临港景鸿公司项目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质保期内出现问题的工程,创轩公司都安排人员进行了检修,其负责人也告诉临港景鸿项目负责人***,如果出现问题并报给创轩公司,他们就会派人检修,但是***表示要拖一拖业主方。***亦表示拖欠工程款的原因是天地华宇业主方的款项没有到位,且临港景鸿公司与天地华宇之间存在审计问题。***确认北京站已经通过了临港景鸿公司的验收,创轩公司已经完成维护部分的海口等项目金额按照已签订的合同没有变动。临港景鸿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该证据不完整,在临港景鸿公司没有发现造假和硬盘以次充好的问题之前,因为最终业主天地华宇公司没有付款,其确实告知创轩公司要拖一拖,双方在聊天记录里还沟通了结算金额等问题,但是创轩公司没有接受。因临港景鸿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该证据与本案高度关联,故本院对对该证据予以认可;11.创轩公司补充提供的公司内部邮箱截图,证明其员工均使用特别注册的邮箱对外沟通,邮件最后会显示使用者的身份等信息。临港景鸿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与本案也无关联。因该证据对澄清***的真实身份有一定作用,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12.创轩公司补充提供的***的邮件截图,证明***还作为临港景鸿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外进行交涉。临港景鸿公司对该证据中除第三封内部邮件外其他邮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认为***系原告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代表临港景鸿公司与最终业主方天地华宇公司进行沟通,并无不妥,且这些证据能够证明验收应当由天地华宇最终做出,该证据同时可以证明项目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本院经审查发现,临港景鸿公司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内部邮件系其他邮件的回复留痕,因临港景鸿公司对该证据其他部分予以认可,且该证据对查明***的身份有一定作用,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13.临港景鸿公司补充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北京验收报告、创轩公司项目负责人***给业主方发送的关于石家庄场站整改的邮件,证明北京场站、石家庄场站存在问题,北京站实际验收完成日为2021年1月4日,石家庄站实际验收完成日是2020年7月31日。创轩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石家庄与北京两个场站其已经提供了验收报告,***在里面是签字确认的,验收是成功了。验收日期延后是因为临港景鸿公司迟迟不进行验收导致的,并非创轩公司的问题。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是临港景鸿公司进行的,并没有说是有最终业主方进行的,故应该以临港景鸿公司签字的验收报告为准。此外,创轩公司对所谓其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存有异议,认为此人同时使用创轩公司和临港景鸿公司的身份与最终业主方沟通,其行为不能代表创轩公司。因创轩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该证据与本案有一定关联性,故本院对对该证据予以认可;14.临港景鸿公司补充提供的昆明等5个场站的现场照片、临港景宏公司项目经理***与创轩公司项目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在天地华宇项目中,创轩公司提供的硬盘存在以次充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创轩公司对现场照片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是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照片拍摄的时候硬盘不是合同约定的,不能证明创轩公司在安装和验收时提供的硬盘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拍摄时间与验收时间相差一年多,无法认定该硬盘是创轩公司安装。创轩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该聊天记录是开庭前才形成的,无法证明签订合同时的情况。因创轩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该组证据对本案有一定关联作用,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可;15.临港景鸿公司在反诉中提供的全国库区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石家庄场站现场拍摄照片、石家庄验收报告、福州站现场拍摄照片、福州站验收报告、南京站现场照片、南京站验收报告,证明石家庄站、福州站、南京站的硬盘不符合合同约定。创轩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是认为现场照片只能证明拍摄照片时的硬盘不符合合同约定,并不能证明创轩公司安装的硬盘不符合合同要求。验收报告中均对硬盘打钩并签字认可,临港景鸿公司还加盖了公章。不排除在使用过程中更换了硬盘的可能性。因创轩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该证据与本案有一定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16.临港景鸿公司补充提供的天地华宇公司的验收报告,证明天地华宇公司的验收情况。创轩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未持异议,但是认为验收问题应按照临港景鸿公司的验收为准。因该证据与其他证据存在对应关系,且本案有一定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17.法庭依职权要求证人***进行作证,就验收问题、***身份问题等进行询问。创轩公司对该证人证言真实性基本认可,但认为证人系被告工作人员,证言存在一定片面性,需要强调的是,证人明确了***跟业主方去协商依据的是其与***的私人约定,与创轩公司无关。临港景鸿公司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无异议,并认为,对***的身份问题,根据证人证言和本案证据可以看出,***是创轩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其与最终业主方沟通也是代表原告,对验收的问题,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在约定上是有矛盾的,临港景鸿公司认为验收方应该是最终业主方,也正式因为是最终业主方进行验收,才有了后来***拿着相关验收报告找***进行签字的事实,事实上***对实际情况并不了解。因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均未持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本案事实的查明有重大关联作用,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
一、合同签订情况
(一)2019年7月30日,临港景鸿公司(合同中为甲方,下同)与创轩公司(合同中为乙方,下同)签订合同一,约定:1.项目名称:全国库区大连站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2.项目总价:合计55,000元,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3.项目范围:(1)乙方按甲方指定品牌提供设备、安装辅料、并运至项目现场。……(5)弱电、无线AP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每一信息点做FLUKE测试,并提供FLUKE测试报告。(6)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出具验收报告给到甲方验收人员;4.进度安排:乙方承诺本次项目安装时间为15天。因乙方原因延迟完工的,则每延迟一天,应按项目总价款的0.5%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延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该项目总价款20%的违约金;5.验收: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甲方应当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在一个月内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并且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65%,即35,750元。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违约金;6.后续服务:乙方提供的产品售后服务标准,依据设备原厂售后标准,系统发生故障,保证24小时内技术人员到场并进行排除故障,设备现场无法修复需免费提供备机;7.质保期:每次订单的项目最终交付验收后弱电、无线部署的质保期为1年;8.付款方式:合同签订预付30%,项目竣工签收并收到乙方合格正规发票后(13%增值税专用发票)付65%项目款。剩余5%项目款将转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间及项目质保期间,因违约对甲方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该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扣除。如无违约行为,甲方将于合同结束且质保期结束后30天内返还。
(二)2019年8月1日,临港景鸿公司(合同中为甲方,下同)与创轩公司(合同中为乙方,下同)签订合同二,约定:1.项目名称:全国库区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2.工程地点:成都站、北京站、晋中(太原)站、南京站、莆田站、温州站、烟台站、乌鲁木齐站、海南站、昆明站、九亭站;3.项目总价:成都站17,000元、北京站173,000元、晋中(太原)站94,000元、南京站299,000元、莆田站56,000元、温州站46,000元、烟台站37,000元、乌鲁木齐站27,000元、海南、昆明、九亭站24,000元。合计773,000元,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4.项目范围:(1)乙方按甲方指定品牌提供设备、安装辅料、并运至项目现场。……(5)弱电、无线AP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每一信息点做FLUKE测试,并提供FLUKE测试报告。(6)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出具验收报告给到甲方验收人员;5.进度安排:在合同签订后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安排进场进行施工,乙方承诺本次项目安装时间为15天。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施工时间,因甲方及甲方客户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间则顺延。因乙方原因延迟完工的,则每延迟一天,应按项目总价款的0.5%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延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该项目总价款20%的违约金;6.验收: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甲方应当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在一个月内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并且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65%,即502,450元。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违约金;按实际情况,每个项目单独结算,结算以附件中注明价格为准。7.后续服务:乙方提供的产品售后服务标准,依据设备原厂售后标准,系统发生故障,保证24小时内技术人员到场并进行排除故障,设备现场无法修复需免费提供备机;8.质保期:每次订单的项目最终交付验收后弱电、无线部署的质保期为1年;9.付款方式:合同签订预付30%,项目竣工签收并收到乙方合格正规发票后(9%增值税专用发票)付65%项目款。剩余5%项目款将转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间及项目质保期间,因违约对甲方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该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扣除。如无违约行为,甲方将于合同结束且质保期结束后30天内返还。
(三)2019年9月5日,临港景鸿公司(合同中为甲方,下同)与创轩公司(合同中为乙方,下同)签订合同三,约定:1.项目名称:全国库区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2.工程地点:福州、杭州、金华、浦东、苏州、东莞、石家庄;3.项目总价:福州站17,000元、杭州站240,000元、金华、浦东(六陈路)、苏州、东莞、徐州14,600元、石家庄站325,000元。合计749,600元,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4.项目范围:(1)乙方按甲方指定品牌提供设备、安装辅料、并运至项目现场。……(5)弱电、无线AP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每一信息点做FLUKE测试,并提供FLUKE测试报告。(6)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出具验收报告给到甲方验收人员;5.进度安排:在合同签订后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安排进场进行施工,乙方承诺本次项目安装时间为20天。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施工时间,因甲方及甲方客户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间则顺延。因乙方原因延迟完工的,则每延迟一天,应按项目总价款的0.5%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延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该项目总价款20%的违约金;6.验收: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甲方应当组织验收。并且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65%,即487,240元。按实际情况,每个项目单独结算,结算以附件中注明价格为准。如需增补,以现场业主签证及最后实际结算金额为基础,等比例核算;7.后续服务:乙方提供的产品售后服务标准,依据设备原厂售后标准,系统发生故障,保证24小时内技术人员到场并进行排除故障,设备现场无法修复需免费提供备机;8.质保期:每次订单的项目最终交付验收后弱电、无线部署的质保期为1年;9.付款方式:合同签订预付30%,项目竣工签收并收到乙方合格正规发票后(9%增值税专用发票)7天内甲方支付65%项目款。剩余5%项目款将转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间及项目质保期间,因违约对甲方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该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扣除。如无违约行为,甲方将于合同结束且质保期结束后30天内返还。
(四)2020年6月15日,临港景鸿公司(合同中为甲方,下同)与创轩公司(合同中为乙方,下同)签订合同四,约定:1.项目名称:全国库区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2.工程地点:贵阳、成都、南京、广州P1平台、潍坊、昆山、深圳;3.项目总价:贵阳922元、成都954元、南京站765元、广州P1平台1,162元、潍坊2,021元、昆山1,037元、深圳站13,500元。合计20,361元,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4.项目范围:(1)乙方按甲方指定品牌提供设备、安装辅料、并运至项目现场。……(5)弱电、无线AP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每一信息点做FLUKE测试,并提供FLUKE测试报告。(6)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出具验收报告给到甲方验收人员;5.进度安排:在合同签订后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安排进场进行施工,乙方承诺本次项目安装时间为20天。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施工时间,因甲方及甲方客户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间则顺延。因乙方原因延迟完工的,则每延迟一天,应按项目总价款的0.5%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延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该项目总价款20%的违约金;6.验收: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甲方应当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在一个月内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并且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100%,即20,361元。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违约金;按实际情况,每个项目单独结算,结算以附件中注明价格为准。7.后续服务:乙方提供的产品售后服务标准,依据设备原厂售后标准,系统发生故障,保证24小时内技术人员到场并进行排除故障,设备现场无法修复需免费提供备机;8.质保期:每次订单的项目最终交付验收后弱电、无线部署的质保期为1年;9.付款方式:项目竣工签收,甲方收到业主方维修款后,并收到乙方合格正规发票(9%增值税专用发票)7个工作日内支付100%(20,361元)工程款。
(五)2020年6月15日,临港景鸿公司(合同中为甲方,下同)与创轩公司(合同中为乙方,下同)签订合同五,约定:1.项目名称:全国库区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2.工程地点:武汉站、金华站;3.项目总价:武汉站6,900元、金华站5,250元。合计12,150元,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4.项目范围:(1)乙方按甲方指定品牌提供设备、安装辅料、并运至项目现场。……(5)弱电、无线AP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每一信息点做FLUKE测试,并提供FLUKE测试报告。(6)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出具验收报告给到甲方验收人员;5.进度安排:在合同签订后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安排进场进行施工,乙方承诺本次项目安装时间为20天。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施工时间,因甲方及甲方客户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间则顺延。因乙方原因延迟完工的,则每延迟一天,应按项目总价款的0.5%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延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该项目总价款20%的违约金;6.验收: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甲方应当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在一个月内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并且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100%,即12,150元。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违约金;按实际情况,每个项目单独结算,结算以附件中注明价格为准;7.后续服务:乙方提供的产品售后服务标准,依据设备原厂售后标准,系统发生故障,保证24小时内技术人员到场并进行排除故障,设备现场无法修复需免费提供备机;8.质保期:每次订单的项目最终交付验收后弱电、无线部署的质保期为1年;9.付款方式:项目竣工签收,甲方收到业主方维修款后,并收到乙方合格正规发票(9%增值税专用发票)7个工作日内支付100%(12,300元)工程款。
(六)2020年6月15日,临港景鸿公司(合同中为甲方,下同)与创轩公司(合同中为乙方,下同)签订合同六,约定:1.项目名称:全国库区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2.工程地点:昆明站;3.项目总价:102,273元,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4.项目范围:(1)乙方按甲方指定品牌提供设备、安装辅料、并运至项目现场。……(6)弱电、无线AP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每一信息点做FLUKE测试,并提供FLUKE测试报告。(8)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出具验收报告给到甲方验收人员,乙方随时甲方外部审计。且承诺施工项目不分包,不转包。本项目单个系统金额未超过10万,不审计;5.进度安排:在合同签订后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安排进场进行施工,乙方承诺本次项目安装时间为20天。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施工时间,因甲方及甲方客户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间则顺延。因乙方原因延迟完工的,则每延迟一天,应按项目总价款的0.5%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延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该项目总价款20%的违约金;6.验收: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甲方应当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在一个月内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并且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95%,即97,159元。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违约金;7.后续服务:乙方提供的产品售后服务标准,依据设备原厂售后标准,系统发生故障,保证24小时内技术人员到场并进行排除故障,设备现场无法修复需免费提供备机;8.质保期:每次订单的项目最终交付验收后弱电、无线部署的质保期为1年;9.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支付30%(30,682元)工程款。工程结束后,乙方上报工程结算款供甲方审计,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材料的价格及工程量均以审计为准(单个系统不超过10万元不审计)。收到乙方合格正规发票后(9%增值税专用发票)7个工作日内支付65%工程款。剩余5%工程款将转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工程项目质保期间,因违约方对甲方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该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无违约行为,甲方将于合同结束且质保期结束后30日内返还。
(七)2020年6月16日,临港景鸿公司(合同中为甲方,下同)与创轩公司(合同中为乙方,下同)签订合同七,约定:1.项目名称:全国库区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2.工程地点:武汉站、台州平台、天津P7、苏州场站;3.项目总价:武汉站27,600元、台州平台26,448元、天津P7平台13,365元、苏州场站32,240元。总计99,653元,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4.项目范围:(1)乙方按甲方指定品牌提供设备、安装辅料、并运至项目现场。……(6)弱电、无线AP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每一信息点做FLUKE测试,并提供FLUKE测试报告。(8)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出具验收报告给到甲方验收人员,乙方随时甲方外部审计。且承诺施工项目不分包,不转包。本项目单个系统金额未超过10万,不审计;5.进度安排:在合同签订后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安排进场进行施工,乙方承诺本次项目安装时间为20天。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施工时间,因甲方及甲方客户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间则顺延。因乙方原因延迟完工的,则每延迟一天,应按项目总价款的0.5%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延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该项目总价款20%的违约金;6.验收: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甲方应当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在一个月内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并且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95%,即94,670元。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违约金,按实际情况,每个项目可单独结算;7.后续服务:乙方提供的产品售后服务标准,依据设备原厂售后标准,系统发生故障,保证24小时内技术人员到场并进行排除故障,设备现场无法修复需免费提供备机;8.质保期:每次订单的项目最终交付验收后弱电、无线部署的质保期为1年;9.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支付30%(30,682元)工程款。工程结束后,乙方上报工程结算款供甲方审计,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材料的价格及工程量均以审计为准(单个系统不超过10万元不审计)。在取得审计报告或验收报告并收到乙方合格正规发票后(9%增值税专用发票)7个工作日内支付95%(94,670元)工程款。剩余5%(4,983元)工程款将转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工程项目质保期间,因违约方对甲方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该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无违约行为,甲方将于合同结束且质保期结束后30日内返还。
二、验收情况:
2020年8月12日,创轩公司向临港景鸿公司送达验收单,内容为,“上海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接上海临港景鸿安全防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国库房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全部验收通过,所有验收单已经全部收到”。临港景鸿公司工作人员***在签收单上签字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验收单等证据,对验收单及验收报告梳理如下:
1.大连场站安装调试验收单情况。项目名称:天地华宇大连场站,服务地点:大连市甘井子华北路991号;联系人:***;到达现场时间:2019年7月31日,完成安装时间:2019年12月20日;安装服务方面,“工程师是否按约定时间上门”、“安装过程中所需工具是否齐全”、“安装结束后工程师是否主动进行现场清理”、“工程师仪表态度是否满意”、“硬件/软件安装,网络调试服务是否满意”,5栏均勾选“是”;备注为:……安装延期;“问题是否解决”一栏勾选“是”;临港景鸿公司工作人员***在“甲方签字盖章”一栏签字,创轩公司在“乙方签字盖章”一栏加盖公章,“验收完成时间”一栏标注“2019.12.20”。
2.成都场站安装调试验收单情况。项目名称:天地华宇成都场站,服务地点:成都市双流区物流大道567号C库6号门;联系人:***;到达现场时间:2019年8月31日,完成安装时间:2019年9月2日;安装服务方面,“工程师是否按约定时间上门”、“安装过程中所需工具是否齐全”、“安装结束后工程师是否主动进行现场清理”、“工程师仪表态度是否满意”、“硬件/软件安装,网络调试服务是否满意”,5栏均勾选“是”;“问题是否解决”一栏勾选“是”。临港景鸿公司工作人员***在“甲方签字盖章”一栏签字,创轩公司在“乙方签字盖章”一栏加盖公章,“验收完成时间”一栏标注“2019.10.01”。
3.天地华宇北京弱电工程项目验收报告。开工建设日期:2019年8月13日;验收情况:摄像机、线缆连接、监视器、控制设备、控制台与机架、电(光)缆明敷管线绑扎、录像回访质量,上述7项检查结果均勾选“合格”;项目完工时间:2019年8月29日;项目应验收时间:2019年9月28日;项目最终验收时间:2020年3月20日。临港景鸿公司工作人员***在“甲方单位,项目负责人”一栏签字,创轩公司在乙方单位一栏加盖公章。
4.天地华宇太原弱电工程项目验收报告。开工建设日期:2019年8月19日;验收情况:(1)验收检测。进场材料验收、信息点点位数确认、管线到位、信息点面板标签、机房建设、UPS安装、防雷安装、其他设备、工时验收,上述9项检查结果是否符合要求一栏均勾选“是”。(2)文档验收。信息点平面图、机柜配架表标示图、FLUKE测试报告、防雷接地测试报告,上述4项是否符合要求一栏均勾选“是”。摄像机、线缆连接、监视器、控制设备、控制台与机架、电(光)缆明敷管线绑扎、录像回访质量,上述7项检查结果均勾选“合格”;项目完工时间:2019年8月28日;项目应验收时间:2019年9月27日;项目最终验收时间:2020年5月13日。临港景鸿公司工作人员***在“甲方单位,项目负责人”一栏签字,创轩公司在乙方单位一栏加盖公章。
5.天地华宇南京弱电工程项目验收报告。开工建设日期:2019年8月13日;验收情况:摄像机、线缆连接、监视器、控制设备、控制台与机架、电(光)缆明敷管线绑扎、录像回访质量,上述7项检查结果均勾选“合格”;项目完工时间:2019年8月25日;项目应验收时间:2019年9月24日;项目最终验收时间:2019年12月6日。临港景鸿公司工作人员***在“甲方单位,项目负责人”一栏签字,创轩公司在乙方单位一栏加盖公章。
6.莆田场站安装调试验收单情况。项目名称:天地华宇莆田场站,服务地点:福建省莆田仙游附件海丰现代物流园区;联系人:***;到达现场时间:2019年8月16日,完成安装时间:2019年8月29日;安装服务方面,“工程师是否按约定时间上门”、“安装过程中所需工具是否齐全”、“安装结束后工程师是否主动进行现场清理”、“工程师仪表态度是否满意”、“硬件/软件安装,网络调试服务是否满意”,5栏均勾选“是”;“问题是否解决”一栏勾选“是”。临港景鸿公司工作人员***在“甲方签字盖章”一栏签字,创轩公司在“乙方签字盖章”一栏加盖公章,“验收完成时间”一栏标注“2019.9.28”。
7.上海场站安装调试验收单情况。项目名称:天地华宇上海场站,服务地点:上海嘉定九亭;联系人:***;到达现场时间:2019年7月11日,完成安装时间:2019年7月12日;安装服务方面,“工程师是否按约定时间上门”、“安装过程中所需工具是否齐全”、“安装结束后工程师是否主动进行现场清理”、“工程师仪表态度是否满意”、“硬件/软件安装,网络调试服务是否满意”,5栏均勾选“是”;备注为桥架拆除;“问题是否解决”一栏勾选“是”。临港景鸿公司工作人员***在“甲方签字盖章”一栏签字,创轩公司在“乙方签字盖章”一栏加盖公章,“验收完成时间”一栏标注“2019.8.11”。
8.乌鲁木齐场站安装调试验收单情况。项目名称:天地华宇乌鲁木齐场站,服务地点: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顺康路1号;联系人:***;到达现场时间:2019年8月17日,完成安装时间:2019年8月20日;安装服务方面,“工程师是否按约定时间上门”、“安装过程中所需工具是否齐全”、“安装结束后工程师是否主动进行现场清理”、“工程师仪表态度是否满意”、“硬件/软件安装,网络调试服务是否满意”,5栏均勾选“是”;“问题是否解决”一栏勾选“是”。临港景鸿公司工作人员***在“甲方签字盖章”一栏签字,创轩公司在“乙方签字盖章”一栏加盖公章,“验收完成时间”一栏标注“2019.9.19”。
9.威海场站安装调试验收单情况。项目名称:天地华宇威海场站,服务地点:山东烟台威海市环翠区丽山路和惠河路交汇口;联系人:***;到达现场时间:2019年8月31日,完成安装时间:2019年9月2日;安装服务方面,“工程师是否按约定时间上门”、“安装过程中所需工具是否齐全”、“安装结束后工程师是否主动进行现场清理”、“工程师仪表态度是否满意”、“硬件/软件安装,网络调试服务是否满意”,5栏均勾选“是”;“问题是否解决”一栏勾选“是”。临港景鸿公司工作人员***在“甲方签字盖章”一栏签字,创轩公司在“乙方签字盖章”一栏加盖公章,“验收完成时间”一栏标注“2019.10.01”。
10.温州场站安装调试验收单情况。项目名称:天地华宇温州场站,服务地点:温州市龙湾区瓯海大道龙海路;联系人:***;到达现场时间:2019年8月16日,完成安装时间:2019年8月29日;安装服务方面,“工程师是否按约定时间上门”、“安装过程中所需工具是否齐全”、“安装结束后工程师是否主动进行现场清理”、“工程师仪表态度是否满意”、“硬件/软件安装,网络调试服务是否满意”,5栏均勾选“是”;“问题是否解决”一栏勾选“是”。临港景鸿公司工作人员***在“甲方签字盖章”一栏签字,创轩公司在“乙方签字盖章”一栏加盖公章,“验收完成时间”一栏标注“2019.9.28”。
11.天地华宇福州弱电工程项目验收报告。开工建设日期:2019年9月6日;验收情况:(1)验收检测。进场材料验收、信息点点位数确认、管线到位、信息点面板标签、机房建设、UPS安装、防雷安装、其他设备、工时验收,上述9项检查结果是否符合要求一栏均勾选“是”。(2)文档验收。信息点平面图、机柜配架表标示图、FLUKE测试报告、防雷接地测试报告,上述4项是否符合要求一栏均勾选“是”。摄像机、线缆连接、监视器、控制设备、控制台与机架、电(光)缆明敷管线绑扎、录像回访质量,上述7项检查结果均勾选“合格”;项目完工时间:2019年10月20日;项目应验收时间:2019年11月19日;项目最终验收时间:2019年12月6日。临港景鸿公司工作人员***在“甲方单位,项目负责人”一栏签字,创轩公司在乙方单位一栏加盖公章。
12.天地华宇杭州弱电工程项目验收报告。开工建设日期:2019年9月27日;验收情况:(1)验收检测。进场材料验收、信息点点位数确认、管线到位、信息点面板标签、机房建设、UPS安装、防雷安装、其他设备、工时验收,上述9项检查结果是否符合要求一栏均勾选“是”。(2)文档验收。信息点平面图、机柜配架表标示图、FLUKE测试报告、防雷接地测试报告,上述4项是否符合要求一栏均勾选“是”。摄像机、线缆连接、监视器、控制设备、控制台与机架、电(光)缆明敷管线绑扎、录像回访质量,上述7项检查结果均勾选“合格”;项目完工时间:2019年10月15日;项目应验收时间:2019年11月14日;项目最终验收时间:2019年12月26日。临港景鸿公司工作人员***在“甲方单位,项目负责人”一栏签字,创轩公司在乙方单位一栏加盖公章。
13.上海浦东场站安装调试验收单情况。项目名称:天地华宇上海浦东场站,服务地点:浦东新区六陈公路;联系人:***;到达现场时间:2019年8月27日,完成安装时间:2019年9月1日;安装服务方面,“工程师是否按约定时间上门”、“安装过程中所需工具是否齐全”、“安装结束后工程师是否主动进行现场清理”、“工程师仪表态度是否满意”、“硬件/软件安装,网络调试服务是否满意”,5栏均勾选“是”;备注为空;“问题是否解决”一栏勾选“是”。临港景鸿公司工作人员***在“甲方签字盖章”一栏签字,创轩公司在“乙方签字盖章”一栏加盖公章,“验收完成时间”一栏标注“2019.10.30”。
14.天地华宇石家庄弱电工程项目验收报告。开工建设日期:2019年10月20日;验收情况:(1)验收检测。进场材料验收、信息点点位数确认、管线到位、信息点面板标签、机房建设、UPS安装、防雷安装、其他设备、工时验收,上述9项检查结果是否符合要求一栏均勾选“是”。(2)文档验收。信息点平面图、机柜配架表标示图、FLUKE测试报告、防雷接地测试报告,上述4项是否符合要求一栏均勾选“是”。摄像机、线缆连接、监视器、控制设备、控制台与机架、电(光)缆明敷管线绑扎、录像回访质量,上述7项检查结果均勾选“合格”;项目完工时间:2019年11月15日;项目应验收时间:2019年12月14日;项目最终验收时间:2020年4月22日。临港景鸿公司工作人员***在“甲方单位,项目负责人”一栏签字,创轩公司在乙方单位一栏加盖公章。
15.武汉场站安装调试验收单情况。项目名称:天地华宇武汉场站,服务地点:武汉市东西湖区万国街天地华宇;联系人:***;到达现场时间:2020年1月8日,完成安装时间:2020年1月10日;安装服务方面,“工程师是否按约定时间上门”、“安装过程中所需工具是否齐全”、“安装结束后工程师是否主动进行现场清理”、“工程师仪表态度是否满意”、“硬件/软件安装,网络调试服务是否满意”,5栏均勾选“是”;“问题是否解决”一栏勾选“是”。临港景鸿公司工作人员***在“甲方签字盖章”一栏签字,创轩公司在“乙方签字盖章”一栏加盖公章,“验收完成时间”一栏标注“2020.1.8”。
16.台州场站安装调试验收单情况。项目名称:天地华宇台州场站,服务地点:浙江台州路桥区腾达路1000号天地华宇;联系人:***;到达现场时间:2019年12月25日,完成安装时间:2019年12月27日;安装服务方面,“工程师是否按约定时间上门”、“安装过程中所需工具是否齐全”、“安装结束后工程师是否主动进行现场清理”、“工程师仪表态度是否满意”、“硬件/软件安装,网络调试服务是否满意”,5栏均勾选“是”;“问题是否解决”一栏勾选“是”。临港景鸿公司工作人员***在“甲方签字盖章”一栏签字,创轩公司在“乙方签字盖章”一栏加盖公章,“验收完成时间”一栏标注“2020.1.26”。
17.天津P7平台安装调试验收单情况。项目名称:天地华宇天津P7平台,服务地点: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传化公路传化物流园院内天地华宇;联系人:***;到达现场时间:2019年8月27日,完成安装时间:2019年9月1日;安装服务方面,“工程师是否按约定时间上门”、“安装过程中所需工具是否齐全”、“安装结束后工程师是否主动进行现场清理”、“工程师仪表态度是否满意”、“硬件/软件安装,网络调试服务是否满意”,5栏均勾选“是”;“问题是否解决”一栏勾选“是”。临港景鸿公司工作人员***在“甲方签字盖章”一栏签字,创轩公司在“乙方签字盖章”一栏加盖公章,“验收完成时间”一栏标注“2020.6.21”。
18.贵阳场站弱电监控验收单情况。项目名称:天地华宇贵阳场站;建设单位:上海临港景鸿安全防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供应商:上海临港景鸿安全防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过程验收:完工;合同内项目验收:完成。验收单共三份分别由现场负责人***、***签字,日期为2020年5月14日、5月20日。
19.成都场站弱电监控验收单情况。项目名称:天地华宇成都场站;建设单位:上海临港景鸿安全防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供应商:上海临港景鸿安全防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过程验收:完工;合同内项目验收:完成。验收单由现场负责人***签字,日期为2020年2月24日。
20.南京场站弱电监控验收单情况。项目名称:天地华宇南京场站;建设单位:上海临港景鸿安全防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供应商:上海临港景鸿安全防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过程验收:完工;合同内项目验收:完成。验收单由现场负责人签字,日期为2020年5月8日。
21.广州P1项目安装维护但情况。项目名称:天地华宇广州P1监控系统;供应商:上海临港景鸿安全防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目前阶段一栏勾选“已解决”。维护单由现场负责人签字,日期为2020年6月23日。
22.昆山场站弱电监控验收单情况。项目名称:天地华宇昆山场站;建设单位:上海临港景鸿安全防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供应商:上海临港景鸿安全防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过程验收:完工;合同内项目验收:完成。验收单共二份由现场负责人签字,日期为2020年4月11日、5月26日。
23.武汉场站弱电监控验收单情况。项目名称:天地华宇武汉场站;建设单位:上海临港景鸿安全防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供应商:上海临港景鸿安全防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过程验收:完工;合同内项目验收:完成。验收单二份由现场负责人***签字,日期为2020年4月14日、5月13日。
24.金华场站弱电监控验收单情况。项目名称:天地华宇南京场站;建设单位:上海临港景鸿安全防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供应商:上海临港景鸿安全防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过程验收:完工;合同内项目验收:完成。验收单由现场负责人签字,日期为2020年5月21日。
需要说明的是,海南、昆明与九亭站系合同二附件中的单个项目,金华、东莞、徐州、苏州与浦东系合同三附件中的单个项目,上述站点加上潍坊、昆明场站、苏州场站,创轩公司未提供验收材料,但因临港景鸿公司工作人员统一确认已经验收通过,且庭审中明确全部站点均通过了天地华宇公司的验收,故本院对上述站点完成验收工作的事实予以认可。对上述场站的验收时间问题,与天地华宇公司验收时间可以对应的如下:
1.苏州场站:2020年7月27日;
2.昆明场站:网络监控验收,2020年9月9日;弱电工程验收,2020年8月10日;无线工程项目验收,2020年8月10日。
另查明,在实际安装过程中,福州场站增补物品13,148元;北京场站增补4,598元;南京场站增补15,418元,上述增补均在工程报告中体现,并由天地华宇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字认可。
三、相关沟通情况:
2020年7月27日,创轩公司向临港景鸿公司发送工作联络函进行催款。
2020年8月7日,创轩公司向临港景鸿公司发送请款函进行催款。
2020年9月27日,创轩公司向临港景鸿公司发送律师函进行催款。
2020年10月21日,创轩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临港景鸿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联系。***询问,“阮经理,贵司尚欠我们的款项,现在由哪位对接”,***表示,“王总,我汇报过老板了,老板坚持要等华宇到账,我也没有办法了。不行你就走法律途径吧”。
2020年10月27日,***通过微信向***表示,“阮经理,现场事情,你报修给我们,我们会安排师傅上门检修”,***表示,“我要拖拖他”。
2020年12月10日,***通过微信向***表示,“反正这两个问题解决掉,我这边提流程,北京后续审计再解决掉,我付全部,遇到这种无赖业主,都是倒霉的”。
2021年4月27日,临港景鸿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对临港景鸿公司发现部分硬盘系5400转的情况,***表示,“有可能吧,低速换高速业内普遍现象”。临港景鸿工作人员询问,“是不是所有场站都给我装了5400转的硬盘”,***回答,“是的,全部都是”,并表示,“这个都是公司统一采购单额,我已经离职半年多了,您有问题找创轩的***王总”。
另查明,最终业主方天地华宇公司已经对本案案涉项目进行了验收,其中,北京场站验收完成日期为2021年1月4日,石家庄场站验收完成日为2020年7月31日。***系临港景鸿公司的工作人员,***系创轩公司的工作人员,后离职。
又查明,2021年3月16日南京市江宁区聚缘路9号天地华宇物流中拍摄的硬盘、2021年3月1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红旗北大街1062号喜迎门酒家天地华宇物流拍摄的硬盘、2021年3月19日福州市闽侯县G104(京岚线)在前洋附近天地华宇物流拍摄的硬盘、2021年4月23日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腾达路拍摄的硬盘、2021年4月23日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G15天地华宇拍摄的硬盘、2021年4月26日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良坨北路在生活服务楼附近天地华宇物流拍摄的硬盘、2021年4月27日昆明市巨帆公路港拍摄的硬盘、2021年4月27日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阳光路天地华宇物流拍摄的硬盘,与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焦点为:创轩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毕。现具体分析如下:
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陈述可知,创轩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对案涉7份合同中要求进行了相关设备的安装,临港景鸿公司与最终业主方均已经验收通过,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临港景鸿公司辩称,案涉7份合同的验收应该由最终业主,即天地华宇公司做出,临港景鸿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验收材料上的签字不能代表已经验收通过。本院认为,该说法不能否认创轩公司已经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事实,理由:第一,从双方约定来看,案涉7份合同验收条款均约定,“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甲方应当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在一个月内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而案涉7份合同均约定“甲方”系临港景鸿公司,临港景鸿公司认为该条约定中的“甲方”系最终业主方天地华宇公司,既缺乏证据予以证明,又与该合同上下行文不合。加之,该条约定“无正当理由在一个月内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系限制验收方的条款,需当事方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方可为之,如照临港景鸿公司所述,则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在合同中擅自排除了他人的相关权利,于法于理均无依据,而事实上,临港景鸿公司在庭审中也认为,案涉7份合同中关于验收的条款存在歧义,故本院对该说法不予采信,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验收方应为临港景鸿公司。至于最终业主方天地华宇公司是否进行验收,系案外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另行处理,不能因案外人天地华宇公司的验收行为阻断对创轩公司合同义务履行的认定,临港景鸿公司的工作人员既然已经在相关验收材料上签字确认,验收效果即已产生;第二,退一步讲,即便验收方应当为天地华宇公司,根据临港景鸿公司的多次陈述及相关材料可知,天地华宇公司已对案涉7份合同标的进行了验收,如在反诉状中,临港景鸿公司称,“2020年8月12日,被反诉人完成了7份采购合同项下的所有安装义务,也得到了最终业主方的验收确认”等均可证明临港景鸿公司已认可天地华宇公司对创轩公司的验收已经全部完成的事实,且临港景鸿公司工作人员***在与创轩公司沟通过程中,多次表示,只要天地华宇公司支付款项,即会向创轩公司付款,因此,临港景鸿公司亦不应以上述说法阻却其应当履行的付款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对***的验收签字是否可以代表临港景鸿公司的问题,临港景鸿公司辩称,***对工程实际情况并不清楚,其签字不能代表验收通过。本院认为,***在验收材料上签字可以代表临港景鸿公司,理由:第一,从***的身份来看,双方提供的临港景鸿公司及天地华宇公司的验收材料均显示,***的身份为项目负责人或相应负责身份,且***在法庭作证时亦认可其系参与案涉合同项目的临港景鸿公司工作人员,本院有理由相信其以该身份对外签署验收材料可以代表临港景鸿公司的意思表示。至于***或临港景鸿公司是否实际至现场进行验收,不能阻却验收材料的实际效力,临港景鸿公司作为合格市场主体,***作为其任命的负责人员,应当知道在对外材料上签字确认的法律效果,其签字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第二,退一步讲,即便***确无权利进行验收签字,但其作为临港景鸿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员,与创轩公司进行了长期沟通,创轩公司作为承揽合同的相对人,无理由也无渠道得知临港景鸿公司的内部安排,创轩公司有理由相信***签字的验收材料代表临港景鸿公司的意志,该效力亦及于临港景鸿公司自身。临港景鸿公司又辩称,部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天地华宇公司向临港景鸿公司付款后,再向创轩公司付款。本院认为,该约定在诉讼中不能阻却临港景鸿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理由是:双方约定案外人的付款行为作为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条件的,应当着重考察案外人的行为对合同履行的实质影响及该义务是否为对价性义务。第一,从天地华宇公司付款行为的影响来看,因天地华宇公司需要向临港景鸿公司交付的标的物系资金,故不存在稀缺性和唯一性,临港景鸿公司不存在天地华宇公司不支付相应款项就难以履行付款义务的客观障碍;第二,从天地华宇公司的行为性质来看,其作为合同以外的他人,不向临港景鸿公司付款的行为不构成对价性的合同义务,不能阻却付款义务的履行。根据上述分析,临港景鸿公司因案外人天地华宇公司没有付款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与天地华宇公司的合同履行问题应当另案主张。临港景鸿公司还辩称,验收报告成立的条件是FLUKE报告,但是创轩公司弄虚作假,欺骗验收方签字,应当重新进行验收,不应认定其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该说法不能成立,理由:第一,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临港景鸿公司如认为创轩公司提供的FLUKE报告造假,其严重程度已使此前全部的验收结果作废,应当就该主张提供充分、全面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仅提供了6组FLUKE报告,并指出其中部分内容存在雷同或项目缺失,上述举证不足以证明创轩公司提供的FLUKE报告存在足以推翻验收结果的虚假情况,而报告中的雷同等问题是否违反合同约定,因验收后至本案审理时已超过一年,缺乏进行鉴定确定报告是否存在造假的事实基础,对此,临港景鸿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二,从验收行为来看,退一步讲,即便FLUKE报告确实存在相关问题,案涉7份合同均明确约定,“弱电、无线AP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每一信息点做FLUKE测试,并提供FLUKE测试报告”,而验收报告中均明确对是否提交了FLUKE报告进行查验,可见FLUKE报告是案涉标的的重要验收内容之一,但是无论是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临港景鸿公司还是作为项目接收方的天地华宇公司均未在验收过程中实际检查出FLUKE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明,或要求重新进行测试,而是在验收材料上签字确认,两方对该重要文件均未发现存在问题实属不该,再退一步讲,即便确如临港景鸿公司所言,确实存在其与天地华宇均未发现的情况,其亦未证明创轩公司采用了欺诈等不法手段,对FLUKE报告问题的忽视系临港景鸿公司与天地华宇公司验收工作极不负责所致,其不利后果及相关风险亦应依法由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临港景鸿公司承担;第三,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临港景鸿公司在创轩公司工作成果经过验收,较大部分交付使用一年后,在受到创轩公司起诉后方才以FLUKE报告存在问题为由要求重新验收,于理不合。现创轩公司交付的货物及工作成果均已经过长时间使用,其中部分物品已经修理更换,已不具备复原交付时状况的可能,如重新进行验收,将对创轩公司形成不公平的局面。综上,本案所涉货物及工作成果既已经验收通过,且使用相当时间,重新验收基础已经消除,且临港景鸿公司的证据并不充分,故本院对其上述说法不予采纳。
对反诉中临港景鸿公司诉请更换硬盘、网络枪的诉请,本院认为,虽然创轩公司对临港景鸿公司提供的照片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证据仅能证明相关站点的硬盘在2021年3月至4月间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而***虽然在回答“是不是所有场站都给我装的5400转的硬盘”一问时表示,“是的,全部都是”。但是结合此前聊天记录中,***回答“因为这个问题我们报了几个场站,发现供的硬盘5400转的啊,会不会是因为这个引起来的问题”一问时表示,“有可能吧,低速转高速业内普遍现象”,及其后***表示,“这个都是公司统一采购单额,我已经离职半年多了,您有问题找创轩的***王总”,可以看出,***对硬盘低速换高速的事情并不知情,该聊天记录前后存在明显矛盾,且其已经离开创轩公司,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硬盘存在的问题系创轩公司所为。从本案实际案情出发,临港景鸿公司在案涉标的验收并交付使用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均未发现相关问题,而是在被诉后才提供相应照片证据证明硬盘存在低速换高速的问题,不排除在此期间内案外人进行更换的可能,临港景鸿公司仅以上述证据证明创轩公司存在以次充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对更换网络枪的诉请,因临港景鸿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对临港景鸿公司应当支付的承揽款金额。临港景鸿公司辩称,部分案涉合同约定5%的质保金应在质保期结束后进行归还,目前部分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尚未到期。本院经审查发现,根据创轩公司提供的临港景鸿公司验收材料显示,至判决之日,其提供验收材料显示的项目均已超过一年的质保期。但因原告并未提供合同二中海南、昆明、合同三中金华、东莞、徐州、苏州、合同六昆山场站及合同七中苏州场站的验收材料,上述工程验收日期难以确定,是否超过质保期事实真伪不明。根据临港景鸿公司提供的天地华宇公司的验收材料,昆明、苏州两站的验收日期至今均未超过质保期。创轩公司作为举证方没有对其主张的事实完全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依法将该上述工程的质保金730元、1,200元、5,113.65元、1,612元从总金额中予以扣除,如当事人有相应证据证明质保期已经到期,可另行主张该部分权利。创轩公司称临港景鸿公司付款金额为607,830元,临港景鸿公司在案件审理中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付款金额予以确认。临港景鸿公司对创轩公司主张的增补项目不予认可,经本院审查发现,增补项目确已罗列在天地华宇公司的验收报告中,可以形成对应关系,故本院对该增补费用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临港景鸿公司应当向创轩公司支付案涉7份合同约定的款项及增补款项合计1,228,715.35元。
基于上述分析,关于本诉、反诉诉请,本院作如下认定:一、本诉部分。对创轩公司请求判令临港景鸿公司支付工程款1,228,715.35元的诉请,创轩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通过了验收,且无其他事由阻却其合同履行并获取相应对价,应当获得相应承揽款,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二中海南、昆明、合同三中金华、东莞、徐州、苏州、合同六昆山场站及合同七中苏州场站的验收材料的工程超过了质保期,应当扣除相应质保金,故本院对该诉请中的1,228,715.35元予以支持,对其余部分不予支持。创轩公司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即年利率24%来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显属过高,创轩公司庭审时明确同意由本院予以调整,故本院综合原告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及资金占用期间投资回报率等因素,对违约金标注调整为,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5倍计算。创轩公司请求以工程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违约金,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本院确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228,715.3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5倍计算;二、反诉部分。对临港景鸿公司请求判令创轩公司更换合同约定品牌的硬盘、网络枪等设备的诉请,因临港景鸿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其验收并交付使用大多已超一年,其主张存在问题的相关设备是否系创轩公司交付并安装的并未通过举证的方式予以证明,临港景鸿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临港景鸿安全防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款1,228,715.35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临港景鸿安全防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1,228,715.3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5倍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临港景鸿安全防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340元,减半收取计8,6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70元,由原告上海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0元,被告上海临港景鸿安全防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临港景鸿安全防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