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502民初610号
原告:山南市星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
原告山南市星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山南市星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南市星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于2022年8月1日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南市星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05元,减半收取计279.52元,由原告山南市星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巴桑卓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