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1执恢24号
长宁县宁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壹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月12日恢复立案追缴被执行人长宁县宁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壹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费一案。移送执行标的241800元。执行中,本院已将上述应执行款项执行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