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淼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鑫淼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民初618号 原告:天津鑫淼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U08R72),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工业区丽港园5-1-7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方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PG2123),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103室(**(天津)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37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鑫淼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鑫淼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鑫淼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鑫淼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8元,由原告天津鑫淼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