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03民初1516号
申请人:天津启顺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二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圣天高压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徐州市拾新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沛县三好钢结构安装服务部,住沛县安国镇沛王路201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申请人天津启顺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圣天高压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沛县三好钢结构安装服务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启顺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圣天高压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彭城支行60060188000073646,沛县三好钢结构安装服务部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504073083502,***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徐州马场支行6230520450080056075,***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开发区支行6228450450014105616,冻结标的一共为624556.8元,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圣天高压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彭城支行60060188000073646,沛县三好钢结构安装服务部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504073083502,***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徐州马场支行6230520450080056075,***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开发区支行6228450450014105616,冻结标的一共为624556.8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