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申1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二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启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再审申请人****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顺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3民初10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启顺鑫公司申请再审称,原调解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违反自愿原则,请求再审撤销原调解书。
***辩称,一审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的内容是启顺鑫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启顺鑫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一审调解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一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启顺鑫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启顺鑫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业香
审判员 王广利
审判员 孟晓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春颖
书记员李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