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8676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方空间(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林大路南侧(现代天骄北侧)。
法定代表人:夏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会征,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二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启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锡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宁,天津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方空间(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北方空间(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北方空间(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方空间(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方空间(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4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竞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