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启顺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圣天高压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1516号之一
申请人:****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二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启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圣天高压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徐州市拾新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沛县三好钢结构安装服务部,住沛县安国镇沛王路**。
经营者:赵志国。
被申请人:***,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住徐州市/div>
被申请人:刘辉,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住徐州市/div>
本院在审理****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圣天高压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沛县三好钢结构安装服务部,***,刘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624556.8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苏0303民初15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圣天高压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彭城支行60060188000073646,沛县三好钢结构安装服务部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504073083502,***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徐州马场支行6230520450080056075,刘辉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开发区支行62×××16,保全标的共计624556.8元。2021年7月14日****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辉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已经撤回对被申请人刘辉的起诉,对刘辉采取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刘辉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开发区支行62×××16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海侠
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周宇霏
书 记 员  高雅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