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0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1执1551号
广东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20)贵仲调字第0810号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广东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044325.55元及迟延履行金、仲裁费22432元;二、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10952.06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2020年10月19日已归还款本金194325.55元及仲裁费22432元,即从2020年10月19日到2020年10月30日延迟履行金为2677.5元,从2020年10月31日到2020年11月16日延迟履行金为2528.75元,共计需执行866159.36元。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自缴866159.36元执行案款。本院已将855206.3元发给申请执行人广东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费10952.06元已上交贵阳市财政,因此,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关于贵阳仲裁委员会(2020)贵仲调字第0810号调解书全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