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0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1执1552号
广东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20)贵仲调字第0809号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广东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831817.4元及迟延履行金、仲裁费19230元;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8936.8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确认,2020年10月19日已经还款本金181817.4元及仲裁费19230元,即从2020年10月19日到2020年10月30日延迟履行金为1746.6元,从2020年10月31日到2020年11月16日延迟履行金为1933.75元,本案共计需执行662617.15元。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自缴662617.15元案款。本院已将653680.35元发给申请执行人广东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费8936.8元上交贵阳市财政,因此,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关于贵阳仲裁委员会(2020)贵仲调字第0809号调解书全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