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237民初2936号
原告:广东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共联社区共联工业区商业街6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KTNF9J。
法定代表人:胡小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金(系原告公司职工,特别授权),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山,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姚涛,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原告广东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涛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工程款2074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8年10月5日,原告承包了巫山县两坪乡华家村4组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安装工程。2019年2月18日,原告将该工程劳务对外承包,与案外人晏开国签订《光伏劳务承包合同》,被告系晏开国工地现场负责人。期间被告以支付民工工资和材料费、工人生活费以及机械费等共计从原告处借支工程款335000元,摒除案外人(合同签订主体晏开国)追认的127507元后,下余的207493元未得到晏开国的追认,要求被告及时予以返还。现被告离开工地,致使工人到工地堵工和到巫山县劳动监察部门上访,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工期延长,加大工程成本。为此,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姚涛辩称,我与晏开国、周枫、何双全、杨栋、张某某六人合伙从原告承包的巫山县两坪乡华家村光伏安装工程中承包D2、D9项目,是晏开国与原告方签订的光伏劳务承包合同,其他几个人都是隐名合伙人,何双全是我请来的合伙人,杨栋是周枫请的合伙人,张某某是晏开国请的合伙人,我负责现场的工人施工,杨栋、何双全负责材料转运,周枫在工地上负责安全,晏开国负责电路连接。因为我长期在该工地上,所以工地上的事情就是我在负责,胡明金就喊我在现场负责。关于工程款的结算,按道理讲我们每个合伙人都可以和发包方进行结算,由于晏开国在工地上的时间比较少,所以工地上的事宜都是我在处理,晏开国到工地上来后不认可我办理的结算事宜,主要原因就是工程亏了。我经手从原告处收到工程款335000元是实,这些钱均用于支付了工地上工人的生活费、材料转运费、铲车油料费等,实际现在还欠工人工资和铲车费用10万元左右,原告主张要求我返还207493元不成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案将结合其他案件事实,综合审查认定。
本案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9年2月18日,原告广东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案外人晏开国作为乙方签订《光伏劳务承包合同》,载明“一、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巫山县两坪乡华家村4组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安装工程,装机容量4.2(兆)承包给乙方,单价为145000元/兆。二、承包方式:甲方提供所需光伏安装材料,由乙方自行运输至安装施工地点,乙方负责所有分布式系统建安装直至并网。三、工程工期:乙方于2019年2月18日进场开工,于年月日竣工,若遇人为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顺延。四、结算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乙方人员到达现场后,乙方安装完成并网后(经甲方验收合格)进行结算,10个工作日内将结算工程款项的100%支付给乙方。D区、D2,包括验收合格:1.二次转运40000元(包括二次所转运);2.安装60000元(包括光伏板、支架对穿;3.电安装45000元(包括桥架、电缆、接地并网)。五、甲方责任7.审核乙方各项报表,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六、乙方责任12.乙方现场代表:姚涛、周枫”等。后晏开国组织人员施工,姚涛为晏开国的现场施工代表人。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姚涛陆续向原告借支工人工资、材料费、工作生活费、机械费等费用。2019年7月20日,姚涛给原告出具书面借条,载明“姚涛D区、D2借支付工人工资、材料费、工人生活费、以及机械费的中途借支,不包括近期结算,合计借支:335000元整,大写叁拾叁万伍仟圆整。借支人:姚涛,2019.7.20”。同月22日,姚涛与晏开国对项目支出进行了对账,达成《D区、D2光伏发电姚涛支出》,载明“1.吊车¥39500元。2.铲车:小吴¥12000元+向铲车¥14700元,大写:贰万陆仟柒佰元。3.生活费、房租费:¥28800元,大写:贰万捌仟捌佰捌拾元。4.燃油费¥13063元。5.零星开支¥5403元。7.药费+房租(3-5月)六月500元+小工7天工资¥14041元。8.4月12号后生活费晏开国补姚涛6766元(包括周枫1363元)。9.修车补姚涛1960元(周枫补1780元,晏开国补180元)。总合计:127507元(1-7项)。附:1.(8-9项)补姚涛8726元。2.姚涛的所有支出只有工资未算,所有全部账目算清。支出人:姚涛;核实人:晏开国。2019.7.22”。
本院认为,被告姚涛代表案外人晏开国在对巫山县两坪乡华家村4组光伏发电项目D区、D2项目负责施工的过程中,先后在原告广东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支工人工资、材料费、工人生活费、机械费等共计335000元,被告称所借款项已全部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但晏开国只认可其中的127507元用于工程施工开支,表明被告在负责施工的过程中在原告处借支工程款是得到了晏开国的授权和认可的,故被告向原告借支工程款的行为应认定为系代表晏开国履行职务的行为,原告应依据《光伏劳务承包合同》另行主张权利,而不应直接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被告追偿。如果被告姚涛向原告所借工程款未用于支付相关工程施工费用或支付不实,晏开国可另行主张权利。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姚涛返还工程款207493元的理由及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广东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12元,减半交纳计2206元,由原告广东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光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