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黑1102民初1633号
原告:黑河市昌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3333883575,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电业名苑2号楼0001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爱辉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河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110041449985XR,住所地黑河市东郊。
法定代表人:***,黑河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河学院法律顾问。
原告黑河市昌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河学院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河市昌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黑河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河市昌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186,025.54元及利息284,646.13元(以1,186,025.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9日至2023年5月29日期间利息),合计:1,470,671.67元;2.以1,186,025.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原告自2023年5月30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9日,黑河市昌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昌合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黑龙江省2019年“百大项目”“黑河学院澄明苑7号公寓维修工程”项目。2019年7月2日,昌合公司与黑河学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黑河学院,承包人:昌合公司。一、1、工程名称:黑河学院澄明苑7号公寓维修工程。2、工程地点:黑河学院院内。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工程内容:对澄明苑7号公寓室内整体维修,共计维修面积9,659.06平方米。包括木门窗拆除及更换293樘、钢制防盗门782.74平方米、金属纱窗620樘、喷刷涂料25040.32平方米、天棚龙骨及装饰578.16平方米以及室内电气、弱电及消防电、给排水及采暖。工期: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8月31日。合同价款4,065,194.94元。施工中,经双方协商增加调整项目,每个房间增设信息插座和路由器供电插座;增设消防主机2台;每个房间电源BV6mm2塑铜线统一接至一楼配电柜;室外砼地面;卫生间改蹲便、加设成品隔断;7#楼至箱式变压器敷设电缆YJV22-4*70-SC100等现场签证项目。学院所列清单中只有开启扇更换三元乙丙胶条,原为二玻塑钢窗,实际情况二玻中空胶条也破损严重。校领导及相关处室在检查本项目时商定更换。2019年8月29日,工程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同日,由建设单位黑河学院、监理单位黑河市佳宏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中嘉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昌合公司共同出具竣工工程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该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2021年10月25日,经黑河学院审计处、黑河学院、昌合公司报审,由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涉案造价为4,641,441.24元。黑河学院工程拨款情况:2019年8月2日付款900,000元、2019年8月29日付款2,000,000元、2019年8月29日付款555,415.7元,累计拨付工程款3,455,415.70元,黑河学院尚欠昌合公司工程价款1,186,025.5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同时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黑河学院给付黑河市昌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86,026元,于2023年7月20日前给付686,026元、于2023年10月20日前给付500,000元;
二、如黑河学院逾期未给付上述款项,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计算,自2021年10月26日起算给付利息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18.03元,由黑河学院负担,于2023年10月20日前给付给黑河市昌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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