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博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鑫博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鑫博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98号B1区7门702室。
法定代表人:付子林。
被执行人:***,男,1985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大街29号c座六门。
被执行人:天津紫汇淋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大街29号c座六门。
法定代表人:杨保保。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鑫博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紫汇淋美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津0116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53182.57元,执行费698元。
执行过程中,2021年1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21年4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债券股票信息。2021年4月2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8578.12元,并依法发还申请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权普庆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