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778号
原告:天津鑫博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98号B1区7门702室。
法定代表人:付子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薇,天津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1栋305。
法定代表人:万玉岩。
原告天津鑫博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鑫博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4.5元,由原告天津鑫博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彦权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龙孟燕
书记员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