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2869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超东路8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红木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伟丰路5号7栋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2600016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红木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由纠纷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19民终1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东莞市红木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11511.72元及相关利息,另本案执行费21557元。权利人广东新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红木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
本院认为,广东新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红木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1971执286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梓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