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82执2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A公司,住所地建德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B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被执行人B经济合作社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182诉前调确158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尚欠金额962875.1元及利息55146.5元,乙方于2024年1月底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18021.6元,余款500000元于2024年7月底前还清。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A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82执22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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