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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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806号
原告:浙江力澜建设配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港二路10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DKU4C7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德市忠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钦堂乡***宦塘自然村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B2WG27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力澜建设配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忠海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浙江力澜建设配套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3年3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力澜建设配套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元,由原告浙江力澜建设配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