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忠海建设有限公司

建德市忠海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禄凯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82民初841号
原告:建德市忠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B2WG27A),住所地建德市钦堂乡蒲田村宦塘自然村18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德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禄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CCWKNXT),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家渡南路4号D16室。
法定代表人:缪生波,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建德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德市忠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禄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建德市忠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以两被告已支付其89000元,双方之间无其他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禄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禄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忠海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计1012.50元,由原告建德市忠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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