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永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民初241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永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因与被告陕西永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其余25元退还***。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魏 哲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