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民初2202号
申请人:北票市众智机械厂,住所地北票市大三家镇下庙村。统一信用代码:91211381MA0U9L4229。
法定代表人:姜海波,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焕武,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北票市众智机械厂办公室主任。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天津市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新世纪经济开发区佰特道6号。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7257450858。
法定代表人:孙焕艳,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票市众智机械厂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财产,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姜焕武、么淑辉公共有的位于房产,证号为辽(2018)北票市不动产权第0XXX2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买卖、抵押、质押;
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交,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学军
人民陪审员 张铁红
人民陪审员 赵曼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