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执保165号
申请人:北票市众智机械厂,住所地北票市大三家镇下庙村。统一信用代码:91211381MA0U9L4229。
法定代表人:姜海波,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焕武,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北票市众智机械厂办公室主任。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天津市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新世纪经济开发区佰特道6号。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7257450858。
法定代表人:孙焕艳,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票市众智机械厂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1万元予以保全。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辽1381民初2202号民事裁定书。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2021)辽1381民初220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2021年7月15日,本院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发起网络查询。经查询,被申请人天津市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共有以下银行帐户:中国建设银行1XXX0。上述银行账户反馈信息共计存款11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票市众智机械厂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天津市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姜焕武、么淑辉公共有的位于五间房黄杖子村房产,证号为辽(2018)北票市不动产权第0XXX2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买卖、抵押、质押;
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建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