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民初220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票市众智机械厂,住所地北票市大三家镇下庙村。统一信用代码:91211381MA0U9L4229。
法定代表人:姜海波,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焕武,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北票市众智机械厂办公室主任。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天津市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新世纪经济开发区佰特道6号。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7257450858。
法定代表人:孙焕艳,经理。
北票市众智机械厂与天津市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的(2021)辽1381民初220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1万元、查封担保人姜焕武、么淑辉公共有的位于五间房黄杖子村房产,证号为辽(2018)北票市不动产权第0002022号。2021年9月2日北票市众智机械厂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票市众智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1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姜焕武、么淑辉公共有的位于房产,证号为辽(2018)北票市不动产权第0002022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学军
人民陪审员  张铁红
人民陪审员  赵曼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