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执保2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票市众智机械厂,住所地北票市大三家镇下庙村。统一信用代码:91211381MA0U9L4229。
法定代表人:姜海波,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焕武,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北票市众智机械厂办公室主任。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天津市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新世纪经济开发区佰特道6号。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7257450858。
法定代表人:孙焕艳,经理。
北票市众智机械厂与天津市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9月2日,申请人北票市众智机械厂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1万元的冻结,解除对担保人姜焕武、么淑辉共有的位于五间房黄杖子村房产,证号为辽(2018)北票市不动产权第0002022号的查封。
经审查,2021年9月3日作出的北票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1民初220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2021年9月6日,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1万元的冻结和对担保人姜焕武、么淑辉共有的位于五间房黄杖子村房产,证号为辽(2018)北票市不动产权第0002022号的查封。
本院认为,北票市众智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1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姜焕武、么淑辉共有的位于五间房黄杖子村房产,证号为辽(2018)北票市不动产权第0002022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雪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单铭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