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开诚智能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XXXX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菏泽XXXX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02民初1874号 原告:平安XXXX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XXXX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平安XXXX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开诚装备公司)与被告菏泽XXXX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铁路物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平安开诚装备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菏泽铁路物资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损失10,000元,并于同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开诚装备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XXXX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安XXXX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