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开诚智能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开诚智能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02民初875号
原告:平安开诚智能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新光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平安开诚智能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开诚智能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云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