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05民初294号
原告:平安开诚智能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锦绣路36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018625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南市伟迪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淮凤路(农业工创业园),统一组织机构代码9134040067893740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安开诚智能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南市伟迪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平安开诚智能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通知交纳诉讼费期间,原告平安开诚智能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南市伟迪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开诚智能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