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2687号之一
原告:山东茂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16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11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沈阳中俊鸿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61-1号E01号楼309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茂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俊鸿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沈阳中俊鸿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马 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房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