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方永磁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南方永磁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21执保1504号 关于被保全人江苏南方永磁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121刑初175号之四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受理财产保全执行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保全人江苏南方永磁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财产状况,于2020年12月2日依法冻结了被保全人江苏南方永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账号及在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1刑初175号之四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执行,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1刑初175号之四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