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方永磁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南方永磁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裕洋磁电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82财保73号 申请人:江苏南方永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796548724B,住所地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莞市裕洋磁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454840472,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西路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裕洋磁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0886.1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