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财保183号
申请人:茌平县鼎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崔法星,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泰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松,总经理。
申请人茌平县鼎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泰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茌平县鼎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泰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茌平县鼎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泰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茌平县鼎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云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