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

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湖北蓝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525民初2015号 原告: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澄城县赵庄镇郑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澄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蓝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文笔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忆通公司)与被告湖北蓝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忆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忆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供料款179715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至2022年被告从原告处多次购买商砼,共计购料款259715元,已给付8万元,下欠料款179715元。多年来原告一直找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果,故诉讼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忆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一、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原告各类资质证件齐全,是合法经营,具有对外销售资质。 二、原告发货单31页62份、2020年11月25日至2022年9月9日财务往来明细,证明原告总计发货259715元,实际收到8万元,另有5万元系承兑汇票未承兑出来,下余179715元;自制结算单、复印件,证明原告根据被告需求,向被告供货,被告收料人员签字确认,原告对每笔货款项进行汇总。 三、被告付部分款银行电子回执单共计8万元、承兑汇票查询单复印件,证明被告对原告履行了部分货款,被告向原告开具5万元承兑汇票无法兑付。 被告蓝风公司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未举证、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忆通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0日,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2020年至2022年被告蓝风公司因碧桂园工程需要多次从原告忆通公司购买商砼材料,商砼款共计259715元。被告蓝风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原告忆通公司支付2万元,2021年09月30日支付3万元,2021年11月30日支付3万元,以上款项共计8万元。2022年01月30日被告蓝风公司向原告忆通公司背书转让5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号码:231356708028220220128162548180,该汇票追索类型:拒付追索,原告持有该汇票。现原告起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原告发货单、财务往来明细、电子银行回执单、承兑汇票查询单复印件等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购买商砼的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商砼,被告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关于被告蓝风公司的欠款数额,经原、被告结算,原告向被告供应商砼价值259715元,被告向原告付款8万元并背书转让一张5万元的承兑汇票。原告忆通公司主张尾号为8180的5万元汇票到期后延安华阳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应算在被告已付款中,因在本案买卖合同关系中,原告接受被告以商业汇票方式支付货款并且在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因票据遭拒付而货款得不到实现,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票据是否除权或者恢复票据权利,且其持有汇票,其应通过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保护其权利,故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蓝风公司应支付原告忆通公司款项为259715元-80000元-50000元=129715元。被告蓝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蓝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材料款129715元。 二、驳回原告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4元,减半收取1947元,由原告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承担542元,被告湖北蓝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