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25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赵庄镇郑家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5MA6Y6JLK0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2023)陕0525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70775元。执行中,2024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5执3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