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25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赵庄镇郑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澄城矿务局机关小区××楼。
本院在执行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的(2023)陕0525民初198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执行中,经本院执行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和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5执3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