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

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与湖北蓝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25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赵庄镇郑家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5MA6Y6JLK0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蓝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文笔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30971104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蓝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3)陕0525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3112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已穷尽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5执3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